戰國時期,韓非子在《觀行篇》中以鏡為喻,留下“目失鏡,則無以正須眉;身失道,則無以知迷惑”的警世之言。這面思想之鏡映照出中國人對客觀標準的千年追尋——從商鞅徙木立信到包拯鐵面執法,古人早已用實踐證明:唯有以客觀標準為鏡,方能正己修身、安定天下。
春秋戰國禮崩樂壞,法家應運而生。商鞅在秦國變法時,為樹立法律權威,于咸陽城門立三丈木桿,宣布“徙木者得五十金”,以“言必信”的舉動讓百姓信法畏法。韓非子在《韓非子·有度》中進一步提出“刑過不避大臣,賞善不遺匹夫”,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漢代董仲舒推行“春秋決獄”,將儒家禮法融入法律,形成德法共治傳統;唐代《唐律疏議》以“一準乎禮”構建系統法典,成為后世立法典范。這些實踐皆以明確規則為鏡,照亮治國之路。
失卻客觀標準的危害,在歷史中亦有深刻教訓。秦末嚴刑峻法雖助其統一,卻因過度嚴苛、忽視公平,導致《漢書》記載的“赭衣塞路,囹圄成市”之景,最終民心背離、二世而亡。東漢中后期,外戚宦官專權,法律條文形如虛設,《后漢書》中“州郡記,如霹靂;得詔書,但掛壁”的描述,正是官僚體系失范的寫照,最終引發亂世,王朝崩塌。可見,當“法”與“道”的鏡子蒙塵,個人與社會皆會陷入迷惑。
幸而,總有人以鏡自照,堅守標準。北宋包拯任開封府尹時,大開正門讓百姓直陳曲直,《宋史》載其“吏不敢欺”,以執法如山破除官場積弊,成為清官象征。他堅信“法令既行,紀律自正”,以法律為鏡守護公平。明代張居正推行“考成法”,以“立限考事、以事責人”的量化標準整頓吏治,規定“定程限,立文簿,月終注銷”,使官員“不敢飾非”,通過建立客觀考核體系矯正行政弊端。
從先秦到明清,古人的智慧始終昭示:客觀標準是修身治國的基石。它是法律的明確規范,是道德的具象表達,更是約束權力、指引行為的準則。在當今時代,面對價值多元與復雜挑戰,我們更需以史為鏡、以規為鏡、以心為鏡,在紛繁世事中厘清對錯,于個人修養中堅守底線。這面跨越千年的鏡子,照見的不僅是古人的須眉,更是今人的初心——唯有敬畏并踐行客觀標準,方能在時代浪潮中錨定方向,讓修身與治國在鏡鑒之下煥發光彩。